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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大洋新聞 時間: 2013-12-25來源: 信息時報 作者: 莫柳 李星慧
  信息時報訊 (記者 莫柳 李星慧) “怕上火喝王老吉”到底誰用才合法?昨日,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(下稱加多寶公司)訴被告何某、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(王老吉公司)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。法院認為,王老吉公司作為“王老吉”商標的合法使用人,對“怕上火喝王老吉”廣告語享有合法利益,其繼續延用“怕上火就喝王老吉”廣告語在行為動機及行為結果上不具有不正因而不構成不正當競爭。法院駁回加多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,後者當庭決定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。
  加多寶公司訴稱,“怕上火喝王老吉”廣告語是原告經營的知名商品紅罐涼茶的顯著商業標記,王老吉公司直接抄襲該廣告語侵占了原告的商譽,使廣大消費者誤以為王老吉公司生產的“此”紅罐“王老吉”就是過去原告生產經營的 “彼”紅罐“王老吉”。王老吉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,構成了不正當競爭,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和商譽損失。
  王老吉公司答辯稱,“怕上火喝王老吉”廣告語的權益屬於知名商品“王老吉涼茶”的合法經營者即王老吉公司,原告是“加多寶涼茶”的經營者,不享有該廣告語的相關權益,原告主張的1000萬元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:涉案廣告語是對特定涼茶產品預防上火功能的直接表述,其產生之初並無識別性和顯著性可言,但經過加多寶公司多年來持續、頻繁、大範圍的使用,已經具有第二含義,能夠與其所指向的涼茶產品建立起穩定的聯繫,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,理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。儘管涉案廣告語系原告創設並使用,但涉案廣告語中,產品功能定位與產品指向,二者不可分割,共同構成了有機的整體。王老吉公司作為“王老吉”商標的合法使用人對涉案廣告語享有合法利益,並無“搭便車”損人利己或者巧取豪奪之主觀惡意。加多寶不服一審判決當庭上訴。
    (原標題:加多寶訴求被駁回將上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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